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风险预警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