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统一的监测体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