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或者歪曲、丑化、亵渎红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