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应当自觉加强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教育,坚定信仰信念,主动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