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

开展红色文化纪念活动应当注重仪式,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宣誓、祭扫等方式,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激发社会公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怀。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宣誓仪式和纪念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织开展清明祭奠英雄烈士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