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特色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有项目、有内容、有主体的规范化红色文化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老干部、老战士、英雄模范、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文明引导员,弘扬传播红色文化。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红色文化学习、研究、宣传活动,培育爱国情怀、敬业精神、诚信意识、友善品格,形成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的良好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