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刻划、涂污、破坏、损毁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四)设置和红色文化资源主题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等;
(五)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
(六)其他有损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