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施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情况无法原址保护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实施规划控制保护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除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在原址设立必要的说明标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