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实施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情况无法原址保护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实施规划控制保护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除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在原址设立必要的说明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