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保持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对因年久失修濒临毁坏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通过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申请修缮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