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要求;(二)负责日常管养,保持风貌完整;(三)采取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