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要求;

(二)负责日常管养,保持风貌完整;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