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宣传、党史等部门编制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编制、修订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