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核定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点保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红色文化资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列入保护名录。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控制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