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管理制度。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称、类型、保护利用级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