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红色地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时,可以融入红色地名,传承红色文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