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红色地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地图、路标指引、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时,可以融入红色地名,传承红色文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