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标识指引系统,统一设计制作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包含资源名称、保护利用级别、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