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被依法处罚的;(二)违反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三)实施严重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