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