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