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的,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