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联合监管与长三角区域协作第三十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将铁路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信息共享、执法联勤联动等机制,按照职责共同维护车站、列车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