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铁路与相邻交通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