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铁路与相邻交通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