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一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