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