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每年六月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开展全民参与的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各类媒体和电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