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