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