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内的具体措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将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