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地的;

(二)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

(三)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

(四)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