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查处。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办法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