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宣传员,协助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