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运行维护与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实时记录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

(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四)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