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协助转移至本市处理,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协助转移至市外处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