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除尘、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环境,满足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和清洁要求。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