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