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可以将其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