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