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