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