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产权公开交易的规定。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