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经济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