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理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