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理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