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