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地铁、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下工程建设兼顾民防需要的标准。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建可用于民防的地下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