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一并办理。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