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每两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次:(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