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状况的监测,由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对监测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