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每两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次: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