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加强易灾地区、城镇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