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