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规模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