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规模的原则。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